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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托不合法 中證調解化糾紛
一、案件還原
劉某于2011年3月在某證券公司開立證券賬戶,并簽署《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風險揭示書》等文件。劉某稱:2019年3月,該證券公司投資顧問魏某向其表示公司有幫客戶操盤股票的業務,保證盈利10%,雙方遂達成約定,劉某向魏某支付6000元服務費,劉某將資金賬號及密碼告知魏某,全權委托魏某買賣股票,后賬戶虧損5萬元。
2021年4月,劉某向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簡稱“法律服務中心”)申請調解,以某證券公司投資顧問魏某違規代其操作股票賬戶給其造成虧損為由,要求證券公司賠償5萬元損失。
法律服務中心受理后迅速組織當事人選定調解員并啟動調解程序。調解員通過與當事人、魏某充分溝通,并綜合各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后,分析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體現在:(1)魏某是否存在違規代投資者操作股票賬戶的行為?(2)魏某的行為是否屬于職務行為,證券公司是否應對投資者劉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投資者自身是否存在過錯,應對損失承擔何種責任?
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厘清各方責任,調解員在證券公司的積極配合下,查閱了投資者的后臺操作記錄,明確了具體操作地址及操作人。魏某稱其雖然答應劉某代其操盤,但實際上大多是為執行劉某的操作指令,并提供了部分微信指令記錄截圖。
在了解基本情況后,調解員組織各方采用電話、視頻等方式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員分析認為:(1)通過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可證明劉某與魏某私下達成委托操盤合意,而投資者后臺操作記錄證明魏某存在代其操作股票的事實。(2)魏某代客操盤是以自己獲利為出發點,其行為不屬于職務行為,其應自行承擔因此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3)證券公司在經紀合同及《風險揭示書》以及投資者電話回訪過程中均已明確告知投資者不得委托證券公司員工代理買賣股票,在此情況下,投資者仍私下委托魏某代為操盤,應承擔部分責任。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向劉某解讀了“全權代理”,指出該行為屬于違法違規行為;同時分別向證券公司和魏某闡釋了本案的利弊。各方逐漸認識到自身問題,接受了調解建議并達成了和解方案,由證券公司對魏某代客操盤部分產生的傭金進行了全額返還,魏某返還了6000元的服務費并給予投資者劉某一定數額的補償。
二、案件評析
證券公司員工不得接受客戶全權委托買賣股票。
《證券法》第134條第1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第135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做出承諾?!钡?36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本案中,魏某涉嫌擅自代理客戶從事證券交易,并約定收取投資服務費,違反了《證券法》《證券從業人員執行行為準則》等關于禁止證券從業人員接受客戶全權委托買賣證券、禁止對客戶承諾收益的相關規定。
合規經營是證券公司生存發展不可逾越的底線
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證券基金行業文化建設動員大會講話中指出,要加快建設“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行業文化?!百Y本市場是規則導向的市場,法治興,則市場興。”“合規經營是證券公司生存發展不可逾越的底線,只有依法合規經營,才能取信于客戶、取信于市場、取信于社會,從而贏得良好的生存發展環境。”證券公司對員工負有監督管理職責,應督促員工遵守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則,同時應嚴格內控管理及監督制度,利用科技手段,定期排查經營風險。
案例來源: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